单芳律师亲办案例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来源:单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2
浏览量:435
男子因病治疗过程中不幸身亡,一笔22万元的赔偿款却成了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原来,男子的叔叔在保管赔偿款时不经侄媳同意就将钱款通过银行全部转账给了男子的父亲。多次协商无果后,儿媳带着两个女儿一起将公婆和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婆返还儿媳及其女儿应得之份额共计12万元。

现年35岁的新沂人李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他们育两个女儿,分别于2008年5月、2010年8月出生,一家人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不幸的是,在2012年5月底,高某因病在某卫生室治疗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后经某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与高某父亲高甲经与案外人曹某、朱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曹某、朱某支付赔偿款22万元。其后,这笔款项存到了高某父亲胞弟高乙的账户上,由其代为保管。

考虑到高某刚刚去世要忙着料理丧事,大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将上述赔偿款进行分配。不想,这个家庭在失去顶梁柱后又起了波澜。原来,在料理完高某的丧事后,高甲支付了2万元的丧葬费,剩下的款项李某要求分割时,却被叔叔高乙告知钱款已于2012年底的时候通过银行全部转账给了她的公公高甲。这让李某有点生气。“赔偿款也有我和两个女儿的份额,不能都给了公婆啊!女儿现在才几岁,这让我们娘仨以后怎么过?”几次协商不成后,李某便带着两个女儿将公婆及叔叔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某与公婆均认可22万赔偿款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即两个女儿抚养费10.8万元、公婆二人赡养费5.4万元,丧葬费2.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6万元(按李某与公婆三人计算,协议时未计两个女儿部分)。但高甲与高乙声称,他们已经分别给了李某3.95万元和1.6万元,同时,高乙认为其已将剩余钱款全部给了高甲,此事已经和他没有关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款中有李某及其两个女儿应得之份额,李某公婆在占有该赔偿款后应予返还。关于各方应得赔偿款数额问题,因双方对赔偿项目有所明确,故李某公婆应返还该22万元中的李某两个女儿抚养费10.8万元和李某应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两项合计12万元。高甲与高乙虽声称已经分别给了李欣霞3.95万元和1.6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而高乙在李某及其女儿与公婆未就赔偿款分割清楚之情况下,未经李某及其女儿同意而擅自将款项交付给高甲,侵害了李某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公婆返还李某及其女儿款项12万元,高乙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院网
以上内容由单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单芳律师咨询。
单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临沂市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A座2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单芳
  • 执业律所: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1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临沂
  • 地  址:
    临沂市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A座2201